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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刀2 發表於 2010-8-17 03:51 PM

學生校外租屋法律常識

學生校外租屋法律常識案例

1、房東之抽水馬達過於老舊而經常壞掉,造成同學不便時,可依民法第423條及第429條第一項,要求房東修理或更換新的抽水馬達。

2、房東提供之熱水器壞掉,同學沒有熱水洗澡時,可依民法430條之規定通知房東請其在一定時間內修理,如果房東不肯修理時,同學可自行請人修理後向房東請求償還修理費用或從房租中直接扣下修理費用。

3、房東出租一間房間,聲明只供兩人居住。若同學一口氣住進三人或三人以上,則房東可依民法438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4、同學可將一層房屋租下來,然後分租於其他同學,惟不可全部轉租,違者出租人可依民法第443條第一項及第444條來終止契約。且法律上賦予擔任二房東同學較重之責任,及二房東須對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是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所以請勿輕易轉租。

5、同學自行在外租屋,惟房東要求同學自八十七 年四月起及須繳房租,而實際上同學係自八七年九月後才會住進。此時房東係利用我們同學擔心如不先租屋殆至開學會租不到房子的心理,使同學預付房租,此時同學可引用民法第74條規定請求房東減少房租之給付或撤消此一租約。

6、房東將租給同學的房子賣掉了,新的屋主不肯繼續將房子租給同學時,同學便可引用民法第425條請求新屋主繼續旅行租賃條約,此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係保障弱勢承租人之規定。...<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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